國內理專弊案層出不窮,為落實公平代客原則,防範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控管公司內部風險,金管會指示理專行為及商品銷售管理之應強化四大面向,內容主要有:
- 理專任用方面:如果是「新進」理財專員,金管會要求銀行任用時,必須採行「盡職調查程序」,並建立適當機制瞭解員工品性素行、專業知識、信用及財務狀況,落實 KYE(Know Your Employee;認識你的員工)制度之執行,偵測內部人員的賄賂貪腐風險,先行篩選適用員工,若是「現職」的理財專員,銀行也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瞭解,包括: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
- 薪酬及考核方面:金管會要求銀行對於理專「薪酬誘因」及「考核制度」必須綜合考量財務指標及非財務指標,避免全部薪酬均來自浮動獎酬,或銷售金額之多寡為考量,尤其,理專薪酬亦不得直接與商品業績配額、或最低業績門檻連結。
- 查核理專二十一誡落實情況:金管會前指示銀行公會依據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案件之態樣及金融檢查所發現缺失,修正「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 」,雖在內控作業原則第 9 條原例示已要求銀行建立帳戶監控、異常舉報及相關管理機制,為強化銀行理財專員關聯戶之監控機制及訂定可疑態樣,銀行公會再歸納過去案例,增訂「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除明列資金往來類、關聯帳戶類、代客操作類及其他行為類等四類共 21 種參考態樣之外,並要求銀行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銀行本身情形之態樣。
- 在商品適配性方面:金管會於相關規定,已要求銀行提供客戶金融商品之建議,一定要做好 KYC(Know Your Customer;認識你的客戶)、KYP(Know Your Product;認識你的產品)的工作,瞭解客戶的理財目的及風險承擔能力並且推介適合的商品。
金管會發布之理專 21 誡態樣:
1. 代客操作篇
- 自製對帳單
- 擅自行外收件
- 留存或代保管客戶圖章、存摺、存單、保單、網銀帳號密碼、以及客戶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
- 擅自為客戶和代客戶全程臨櫃辦理轉帳、臺外幣取款提、領旅行支票、贖回交易等
- 偽造、變更、修改客戶的申請文件或客戶交易資料
- 私自蓋印公司章戳的收據
- 在交易憑證備註欄,註記投資商品等類似字眼,但實際資金去向不符
2. 資金往來篇
- 跟客戶有私人借貸關係
- 跟客戶帳戶間有資金往來
- 客戶單筆或一定期間自帳戶轉出至非本人帳戶或提領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 同一理專不同客戶,在一定期間轉帳或匯款至自已銀行或其他銀行的同一受款人或同一帳號,且達一定金額以上
- 理專跟客戶單筆或在一定期間的轉帳交易(排除繳費、自動扣款等無疑慮交易)有轉入本行帳號皆相同情事,且達一定金額以上
- 理專的客戶帳戶於本行第三人帳戶間單筆或在一定期間的資金往來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本行第三人帳戶與理專間單筆或在一定的資金往來也達一定金額以上
3. 關聯帳戶篇
- 同一理專不同客戶,留有相同手機號碼、通訊地址、電郵,且在一定期間與銀行往來資產總額減少達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
- 理專的客戶與理專留有相同的手機號碼、通訊地址、電郵,且在一定期間內的交易達一定金額或一定筆數
- 隸屬一定期間未輪調理專的客戶,其對帳單未送達紀錄達一定次數以上,且資產總額減少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
- 理專的客戶跟理專在一定期間的網路交易來自相同 IP 位址,且達一定金額以上
4. 其他行為篇
- 理專頻繁或大量從事高風險投資(如:投資標的涉及賣出選擇權)
- 理專差勤情況不正常且信用狀況不佳
- 理專不讓主管或同事認識他的客戶
- 理專日常有購買奢侈品(名車、名牌包…等)行為,且與收入顯不相當
應對的解決方案
資通電腦提供 AML 解決方案,協助金融機構應對理專 21 誡,即可利用彈性靈活的語法組合成內部詐欺態樣,監控理專各式行為樣態之交易監控、金流活動關聯分析及行為模式,並可依各金融機構其業務特性及風險自行訂定態樣中的「一定金額」、「一定比例」、「一定筆數」及「一定期間」,全面性監控客戶、帳戶或交易,防控內部人員舞弊,從源頭找出可疑的理專,符合理專 21 誡法規及金管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