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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政策詳解

開立電子發票之後,需要在一定時間內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 財政部大平台)。資料上傳方式,可以是登入財政部大平台網站後人工登錄,或以檔案方式整批上傳。這兩種資料上傳的方式差別在於,後者可整批處理且可避免人工出錯,亦可由系統自動處理。若是透過加值中心處理者,一般也都會提供以上兩種方式。

提醒:電子發票人工登錄,若發生金額記載錯誤,則可能因此被罰鍰。

另外,電子發票系統的規劃,亦要注意各狀態的記錄及管控。並且,由於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營業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因此系統對歷史資料應要至少保留五年,且應注意歷史資料對整個系統執行效能的影響。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新政策

財政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之後開立電子發票必須使用丁種專用字軌,未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者,將無法上傳至財政部大平台存證。

政策 - 電子發票證明聯

為符合雲端儲存的定義,紙本電子發票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且對於紙規、紙質及一維、二維條碼皆有規範。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過渡措施:B2B 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無法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得將專用字軌號碼列印於上述發票紙本、載明申報格式代碼,並將發票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政策 - 虛實合一

凡開立電子發票的虛擬消費通路皆可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並接受手機條碼與愛心碼,方便民眾透過手機條碼統一管理虛擬與實體消費通路的電子發票,營業人也能免除以往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發票的相關作業成本,提升經營效率。

政策 -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丁種字軌)

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皆需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丁種字軌)開立電子發票,可避免二、三聯發票字軌交互使用的情況,將有助於提升營業人與記帳業者的發票管理效能。

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MIG3.1)彙整表

電子發票傳輸規範

  • 開立檢核
    1. 使用當期丁種字軌
    2. 使用平台取號之號碼區間
    3. 號碼不可重覆使用
    4. B2C 發票應檢核載具與列印情形,及四位數字隨機碼
    5. B2C 發票列印證明聯應與上傳存證一致
  • 上傳時效
    1. 開立後 24 小時內上傳
    2. 平台將產出超過時間上傳之營業人資訊提供國稅局稽核
  • 每日檢核:每日比對上傳成功與實際開立筆數,確保無漏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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