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許林舜會計師
在我國 2013 年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有一些國際會計準則公報是一定會影響所有台灣企業的,比如說 IFRS 1 「 首次採用 IFRS 」, IAS 12 「 所得稅 」及 IAS 33 「 每股盈餘 」 等等…,IAS 1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也是其中之一。當企業第一次聽到要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一定會問的幾個問題中,通常也都會有 「 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到底和台灣會計原則財務報表在 “ 長相 ” 上有何不同? 」而 IAS 1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就是一號規範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 “ 長相 ” 的最基本原則。它提供了一套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架構,而其他公報則是決定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內容。因此, IAS 1 不管是對財務報表準備者,或對財務報表閱讀者而言,都是相當重要的一號公報。
在財務報表編製上,IFRS 與現行國內的財務報表規範並無重大不同,同樣需編製四大財務報表以及附註揭露。然而相對於目前一般企業揭露的格式上,確有明顯的不同。而且在首次適用 IFRS 時,基本上是需要針對過往交易一併追溯調整,這對於目前現行資訊系統的資訊保存也是一大挑戰!
另外, IASB 於 2008 年 10 月發佈了一份討論稿,未來之財務狀況表及綜合損益表,均應採用有如現金流量表一般,將資產負債項目及綜合損益項目歸類為營業活動、投資活動及理財活動項目並分別表達。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亦將規定採 「 直接法 」 編製,取代目前絕大多數企業所熟悉的間接法編製。雖然這個概念仍在討論及草案階段,但其將財務狀況表及綜合損益表以三類活動分別揭露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改採直接法編製的想法,已然可預期將對現行財務報表之編製與表達造成革命性的衝擊與影響,值得持續關注。
在 IAS 1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對於主要報表僅做出最低揭露標準的要求,以及對附註揭露的原則性規範,甚至於綜合損益表內允許企業自行選擇,以功能別或性質別揭露其成本及費用,對照至我國對於財務報表編製,表達的相關規定及實務,其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再者, IAS 1 採用的綜合損益表概念,亦與我國目前的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表編製內容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 IFRS 是以原則性規範 ( principle based ) 為主的會計準則,與目前美國及我國採用條列性規範 ( rule based ) 為主的會計準則大相逕庭。對於財務報表之表達, IAS 1 除基本揭露要求外,對於許多細節並無太多著墨。在此情形下,企業必須運用其專業能力做出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上之必要決策及判斷。這與我國目前的專業法規環境,與財務報表編製實務,有相當大的不同。
我國主管機關已於日前宣佈將自 2013 年起全面採行 IFRS ,各項國際會計準則之翻譯,與全面採用之配套措施,也緊鑼密鼓地進行或討論中。包含影響我國財務報表編製實務之商業會計法,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未來動向。如同在本文一開始所提, IAS 1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提供了一套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架構,而其他國際會計準則公報則決定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我國企業規劃準備國際會計準則轉換的一開始,如果能對 IAS 1 有初步的概念或一定程度的了解,並且持續關注 IASB 對財務報表編製方式修訂的想法及規定,對整個轉換工作的進行及首次 IFRS 財務報表編製的準備,以及資訊系統的因應上都會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