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專欄

一例一休 HCP 排班、休假手機隨時輕鬆查

HCP 一例一休專區

2016 年底,一例一休新制上線後,不只影響到企業加班費率計算,也有越來越多人想要了解自己的排班休假情況。而這些以往只能在公司才能處理的事項,例如:請假、加班、打卡、查詢資料…等業務,現在都能經由資通電腦 HCP(Human Capital Planner;人力資產規劃系統),透過 ESS(Employee Self Service;員工自助服務)及 MSS(Management Self Service;主管自助服務)功能,讓主管或員工在外地依然可以輕鬆查詢請休假情況。

台灣智慧型手機普及率已超過八成,在行動裝置崛起的時代,國人使用手機時間超過電腦,沒有提供手機觀看的網頁就遜掉了。根據調查,國人每天上網時間飛快成長,從 2010 年平均 1.28 小時,到 2014 年增加為 1.44 小時,2015 年則已到 2.44 小時。經調查上班族將近有 1/3 的上班時間,平均近 3 個小時使用行動載具,包括使用即時通訊(例如:Line、FB Messenger、WhatsApp、WeChat、Skype 等),其中 6 成比例為公事(2hr)、4 成比例為私事(1hr),估計每天行動化時間可能超過 4 小時。因此企業打造行動辦公室,將是必然趨勢。

HCP 行動化 ESS/MSS 服務,可提供員工經由手機查詢請假、加班、薪資條明細,更可直接在手機進行線上學習,不限於一定要在公司內部網路使用。經由響應式網頁設計可支援各種螢幕裝置,不論手機、平板、電腦皆可觀看。

而電子製造業、傳統製造業、一般服務業、知識密集服務業這四大產業當中,其中又以一般服務業對於即時通訊軟體的黏著度最高,例如:手機打卡、假勤表單…等等,以人資為例,更可因此減少 50% 以上的作業時間。資通 HCP 行動化 ESS/MSS 服務能協助企業做好 M 型管理,提高人資工作效率,強化企業競爭力!

行動化 ESS / MSS 服務特色

  • 不用另行安裝程式,即使分支據點分散於各地,皆可經由網際網路透過瀏覽器執行該項管理作業。
  • 支援各項輸入設備(如指紋機、卡鐘)或以員工帳號密碼等皆可於線上執行打卡程序。
  • 系統作業安裝於總公司伺服器上,各地分支皆以網路連結至伺服器,確保資料及出勤記錄同步及正確安全。
  • 可以單位為基礎,設立不同上班時段別並自動判別上班時段確保資料完整,並支援多班別型式。
  • 請假單可設定流程並依流程審核,審核完結自動併入個人行事曆。
  • 假日設定可分週休二日、一例一休等不同方式,並自動帶入國定假日。
  • 打卡前台顯示公司行事曆,管理後台可顯示個人行事曆。

一例一休新舊制比較表

舊制 新制
周休
(第 36 條)
勞工每 7 天中,至少應有 1 日作為例假日。 勞工每 7 天中,有 1 日為休息日、有 1 日為例假日。
國定假日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全年 19 天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全年12天(勞工比公務員多放一天勞動節)
特休假
(第 38 條)
≧ 1 年,< 3 年 => 7 日
≧ 3 年,< 5 年 => 10 日
≧ 5 年,< 10 年 => 14 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10 年 => 15日
≧ 0.5 年,< 1 年 => 3 日
≧ 1 年,< 2 年 => 7 日
≧ 2 年,< 3 年 => 10 日
≧ 3 年,< 5 年 => 14 日
≧ 5 年,< 10 年 => 15 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10 年 => 16 日
輪班制勞工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加班費
(第 24 條)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 2 小時 => 1 1/3
> 2 小時,≦ 4 小時 => 1 2/3
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 2 小時=> 1 1/3
> 2 小時,≦ 4 小時 => 1 2/3
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 2 小時 => 1 1/3
>2 小時 => 1 2/3
> 8 小時 => 2 2/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 4 小時以內者 => 4 小時計
> 4 小時,≦ 8 => 8 小時計
> 8 小時,≦ 12 => 12 小時計
吹哨條款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 60 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罰則
(第 79 條)
違反規定行為,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規定行為,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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