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專欄

IFRS 報表與營運績效的緊密結合

IFRS 是一個強調揭露企業經營決策結果的會計原則,因此對於部門別之資訊亦強調應配合主要經營決策者依據何種報表決定經營決策,並將此於報告中一併揭露。而台灣會計準則第 41 號公報「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即是依據 IFRS 所編製,此號公報已於 98 年 4 月 9 號發佈,並預計於 100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行。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主要以財務報表使用者之需求為出發點,要求企業以「管理法」揭露營運部門資訊。

因此,提供予內部管理當局及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資訊將會一致。即能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藉由「管理當局的觀點」來複核企業之營運,據以評估企業所從事之經營活動與所處經濟環境之性質及財務影響。但是相對的,企業的確有可能因此揭露較敏感之商業機密資訊。

不過,該號公報並沒有提供此種商業機密的豁免,因為公報之觀點認為實務上不太可能只因資訊揭露就影響企業之競爭優勢;況且,即使未揭露相關資訊,競爭對手也可能會透過其他管道蒐集相關資訊。此外,該公報在發布時,已考慮業界的反彈聲浪,將原先要求揭露的部門別 R&D 費用及負債資訊規定予以移除,並放寬對產品別或勞務別、地區別之揭露規定,由原先的按部門別出發點放寬到以企業整體為基礎。

對於企業在實際應用營運部門別的規定時,我們的建議是,在準則允許的範圍內,可彈性運用其對屬性類似之營運部門彙總的規定,如此可兼顧公報的要求,並可避免揭露較敏感的「單一」部門或產品線資訊。然即便如此,企業在適用部門別資訊揭露時,仍應及早認知財務報表可能必須揭露之營運部門資訊,以及揭露該等資訊對企業之影響,才能事先因應及準備。

文-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許林舜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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